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长春大冬会)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支持赛事的筹备工作。
根据三部门的公告,长春大冬会执行委员会(执委会)在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和赞助计划分成(包括货物和资金)方面获得的收入,将免征增值税。此外,执委会通过市场开发计划获得的境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的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以及相关收费卡收入,同样免征增值税。
对于执委会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也将免征增值税。执委会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获得的收入,以及按照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和提供相关服务所产生的收入,同样享受增值税免征待遇。赛后,执委会出让资产所得的收入,将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在印花税方面,执委会用于办理业务的账簿以及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将免征应缴的印花税。对于财产所有人为捐赠给执委会而书立的产权转移凭证,也免征印花税。
在关税及进口税收方面,执委会为筹办长春大冬会而进口的,经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且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不达标的直接消耗品,将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于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殊物资,在长春大冬会期间将按照暂时进境货物的规定进行管理。若在赛事结束后复运出境,将予以核销。若选择留在境内或进行变卖处理,则需按相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依法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